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: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,必须坚持厉行法治,推进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。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,这一论断是我们党在新时代,就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做出的重大判断,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、发展方向和内生动力。
践行法治之途、铸就改革之轨,既基于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本经验,也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,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。综观世界近现代史,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,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。”习近平总书记在系统回顾了我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历程后,深刻地指出:“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,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。”
当今世界,法治不仅被公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,而且也是衡量国家竞争力的通行标准。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数,实际上主要以一国的法治状况为评估对象。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《全球竞争力报告》,不仅将法治作为“基础条件”的重要指标,而且其他11方面指标也无一不受到法治发育程度的影响。而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等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,中国创新竞争力大幅度上升,很大程度上也应归功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、健全国家创新体系等法治进步的成果。
由此观之,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综合实力的竞争,一定程度上也是适宜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和法治程度的竞争。正是鉴于法治对提升国家综合实力、核心竞争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,习近平总书记才一再指出: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、关系人民幸福安康、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,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。”因此,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,就必须将法治立为九鼎之重器。
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,体现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,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。这两个基本说明,我国彻底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坚定决心:法治不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工具,不是于我有利就举起、于我不利就抛弃的权宜之计,不是此时此事就执行、彼时彼事就变动的短期政策,而是一项适用于我们国家方方面面的、带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原则。从中央到地方,从各个阶层到各个行业,从国家大政到社区事务,都必须将治理方式改革为党领导下的人民依法治理的模式,从而推动我国走向“人的全面发展、社会全面进步”。
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,体现为既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坚决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又要坚定不移地以党规之治为依托推进党的建设这个伟大工程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,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。在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历史阶段,任何一项改革都涉及新与旧的斗争、利益格局的调整、体制机制的重构,意见分歧、观点碰撞往往是常态。唯有坚持党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,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,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,革旧布新,开拓进取,才能除时弊于正道,革痼疾于无声。同时,我们党也要不断改善对依法治国的领导,不仅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国理政,而且要不断推进依据党内法规进行自我治理的深度和广度。依据党规治理党,即党规之治,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面的重要体现,是我党坚持进行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必然结果,也是当代世界政党制度史上的新创造,确立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履行好执政兴国职责的基本路径、根本保障。
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,还体现为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,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、艰苦的建设过程——既要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等顶层设计,又要从诸如红绿灯时间长短、公共服务窗口高低等法治细节出发,积跬步以千里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不是一劳永逸的,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基础、社会结构、文化传统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不断更新与发展——既要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以独立之精神观察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多样化的制度形态,明其源流,知其所以,科学借鉴,又要破除对于源自于古希腊传统的西方法治模式的迷信,以中国民族国家的主体意识确立起自己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,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标准。
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“不见其增,日有所长”的无声革命,但其艰险困苦却不亚于近现代以来我国经历的任何一次革命,甚至更加考验中国人民,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意志和智慧。唯有以壮士断腕、九死未悔的坚定决心,牢记使命、奋力前行,方能迎来法治中国的胜利曙光。
(作者:张真理,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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